2016年8月1日开始扩大医保帐户支付范围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2号)精神,从2016年8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相关政策,按省文件规定执行,《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支付范围的意见》(台人社发〔2012〕125号)停止执行。参保人员及其近亲属,在2016年7月31日前发生的,符合《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支付范围的意见》(台人社发〔2012〕125号)规定的相关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一、新政策规定:
1、明确个账使用范围:
个人当年账户资金用可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普通、急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个人历年账户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及自费医疗费用;
2、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个人历年账户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近亲属);实行个人账户共济的近亲属一定是浙江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自费门诊医疗费用。
二、执行注意事项:
1、 近亲属费用不可以直接刷卡报销,要凭发票及相关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到医保经办机构手工支取。
2、 工伤、生育(如:正常产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支付范畴;
3、参保职工的历年账户不可以支付近亲属住院产生的费用。
医保办整理
2016.8.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2号)精神,从2016年8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相关政策,按省文件规定执行,《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支付范围的意见》(台人社发〔2012〕125号)停止执行。
参保人员及其近亲属,在2016年7月31日前发生的,符合《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支付范围的意见》(台人社发〔2012〕125号)规定的相关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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